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快速發展,尤其是機動車、駕駛人的數量增長很快,與此同時,公路交通運輸日益繁忙,交通壓力與日俱增,一些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導致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三超”問題十分突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3年以來,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持續呼吁推進“三超”問題入刑。
在明知“三超”極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為何這些司機仍然置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施杰認為,固然有客運企業監管責任不落實、客車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駕駛人文明素質和安全意識不高等方面因素,但現行法律對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責罰不相當、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違法行為多發屢發的一個重要原因。還有一個更主要的原因是“三超”與經濟利益掛鉤,如果不超速,不超員,不超載,這些駕駛人員的收入必將下降,無論是生存危機還是“三超”帶來的生命危險,都是這些駕駛員無奈、悲慘的選擇,可是大部分駕駛員仍抱著僥幸心理選擇了“三超”。
既然威脅到公共安全,法律就不能放任其存在。施杰建議,對于客貨運車輛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的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員及車主予以頂格處罰,甚至可以針對客貨運車輛出臺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即對具有“三超”行為的客貨運車輛車主進行高額罰款,對駕駛員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駕照。
“建議將客貨運車輛駕駛員多次超速、超員、超限超載,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施杰表示,建議將“三超”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并不是指一旦客貨運車輛發生此類行為就一概入罪,而是同一客貨運車輛的行為同時滿足超速、超員、超限超載中的任意兩個時,且客貨運司機因超速、超員、超限超載受到行政處罰超過一定次數的,則納入危險駕駛罪進行處理,而對于具體的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情況則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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