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同事一起報名“宏達駕校”學車,卻遭遇鬧心事兒
交了學費 兩年連方向盤都沒摸著
在駕校招生點交了3500元學費,結果兩年多連方向盤都沒摸著,5名學員尋找駕校協商解決,可駕校方面不承認開設過這個招生點拒不解決,讓學員們自己去找收錢的人要錢。無奈之下,5名學員一起將駕校起訴到大東區人民法院,要求駕校方面返還學費。
交完學費兩年多 沒練著車
小吳是沈陽一汽修公司的員工,單位在新民興隆堡。小吳一直想考駕照,和4名單位同事一說,5個人決定結伴去學。
2011年5月30日,小吳和同事一起來到新民市興隆堡鎮“沈陽宏達汽車駕駛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宏達駕校”)招生點報名。小吳等5人每人交納了3500元學費,工作人員給小吳開具了收款收據,雙方約定在興隆堡鎮進行教學培訓。
交完錢后,小吳等5人便回去等著練車,可左等右等一直沒等著信兒。開始時,小吳等人過來詢問,工作人員還讓其等等,可后來招生點就不見了。兩年來,小吳等人連方向盤都沒摸著,多次找到宏達駕校交涉解決。
宏達駕校說,自己從來沒有在新民興隆堡開設過分校,也從來沒招收過學員,更沒有收取吳先生等人學費。錢讓巴某個人收去了,巴某不是駕校的工作人員,駕校也沒有授權給他讓他辦理招生業務。駕校方面對此不負責,要找就去找巴某解決。
駕校賴賬 不承認收過學費
2013年6月13日,小吳等5人拿著收款收據等證據一起將宏達駕校起訴到大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宏達駕校退還各自所交的學費3500元。
宏達駕校辯稱,從小吳等人所提供的收款收據上看,學費是巴某個人收取的。另外,收款收據加蓋的公章并非是駕校的公章,應是巴某自己私刻的公章。
宏達駕校說,巴某私刻公章,并以駕校名義騙取學員、收取學費,已構成詐騙罪,小吳等人應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追索贓款。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巴某與宏達駕校二十分校負責人達成口頭協議,宏達駕校將巴某的車輛登記在了宏達駕校名下,并噴涂上宏達駕校教練車的標識,還給巴某辦理了教練證。巴某在新民市興隆堡鎮招收學員、收取學費、進行前期培訓。
巴某扣除部分學費后交給宏達駕校二十分校,宏達駕校為巴某所招收的學員進行報名考試及進行后期的培訓。巴某收取小吳等人學費后,給小吳等人出具了蓋有“宏達駕校檢車線報名處”的收款收據。巴某收款后,沒有給小吳等人進行前期培訓,也沒將錢款交給宏達駕校,致使小吳等人至今也沒有辦理上駕駛證。
學員無過錯 法院判駕校退費
對于宏達駕校稱收款收據上公章為私刻問題,法院查明宏達駕校二十分校對外使用的印章為“宏達駕校檢車線報名處”,與巴某給小吳等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上蓋的印章一致。與此同時,宏達駕校沒有提供巴某私刻公章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宏達駕校關于學費是巴某個人收取,巴某不是其授權招生工作人員等辯稱,法院認為,因宏達駕校將巴某的車輛登記在自己公司名下,并給巴某辦理教練證,出具收款收據,其對巴某的行為是明知并認可的。至于巴某收取學費后是否給付宏達駕校,系其內部管理問題。
法院認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巴某以宏達駕校的名義對外招收學員,出具收款收據、收取學費,用具有宏達駕校教練車標識的車教學員練車,在客觀上形成了代理權的表象。吳先生等人有理由相信巴某的行為系代理宏達駕校的行為。
同時,小吳等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巴某的行為應構成表見代理,其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宏達駕校承擔。2014年12月12日,大東區人民法院公布,法院依法判決宏達駕校返還吳先生等5人學費。
這樣事兒不少 千萬擦亮眼
1.花了14800元沒拿著駕照
親屬要準備考駕駛證,商某和王某說起這事,王某說自己有關系可以不用考試就拿到駕駛證。2013年3月至5月,王某四次找到商某,說辦理駕駛證需要各種費用,商某先后四次給了王某14800元?催t遲沒有結果,商某多次找到王某詢問辦證進展,并相繼追回了5000元。后來,王某不見了蹤影,商某向公安機關報警。今年2月20日,和平警方將王某抓捕歸案。經審,王某還曾以幫李某辦戶口、改身份證信息等,需要打點為由,四次騙取李某8300元。近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 還是“不用考” 騙了7400元
無獨有偶。方某以有能力不用考試就能幫人辦駕駛證為由,在皇姑區先后兩次騙取鐘某7400元。后來,方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還鐘某錢款;使脜^人民法院判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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