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稅[2019]9號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晉財稅[2019]9號 2019-04-04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政府同意,對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內容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三、《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晉財稅[2017]18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