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法稅[2019]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稅務局 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稅務局 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新財法稅[2019]12號 2019-07-08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19]21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財稅[2019]21號文件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作出的相關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附件:財稅[2019]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