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關于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各市財政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稅務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各銀保監分局、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公估機構: 為認真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便捷地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殘疾人員應持有以下證件中的一種 1、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等傷殘證件。 (二)孤老人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沒有配偶或喪偶、且無法定贍養和撫養義務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撫養能力的個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等證明文書應當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大風、冰雹、洪澇、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遭受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出具計算損失的文書)。 三、納稅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并按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需將信息報送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可留存納稅人備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事項按照本通知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2月27日 |